
檢察機關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免于起訴和處罰是什么操作?
湖北省隨州市一家民營企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負責安全生產的三名負責人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按照常規程序,三人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但檢察機關在公司完成合規整改后,決定不起訴。這種處罰的變化源于“企業合規改革”。
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提到的“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引起了熱烈的討論,這個話題曾經在知乎的熱門名單上排名第一。網民的主要問題是:這項改革是否給相關企業負責人“特權”?我們能確保實質性的公平嗎?
企業合規案件多為中小企業
在大多數業內人士的討論中,“企業合規改革”更被稱為“合規不起訴改革”。
據悉,“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承諾實施有效合規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對涉嫌犯罪并認罪認罰的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進一步指出,要防止企業因案件陷入困境,繼續落實企業負責人依法不能逮捕、不能起訴的檢察政策。
因此,在國內檢察機關對“進口產品”制度進行本土化改造和嘗試后,“企業合規不起訴”本質上包含了“合規不逮捕”、“合規不起訴”、“合規寬量刑建議”、“合規寬量刑建議(行政處罰建議)”等多重含義。
“在地緣政治、動蕩局勢和疫情的影響下,許多企業目前處于困境。抓住一個關鍵人物,一個企業很可能會破產,這與成千上萬的家庭的生計有關。廣東省一名檢察官告訴記者,特別是在當前背景下,應充分考慮企業相關案件的處理。“如果辦案,辦案,企業倒閉,失業人員多,地方經濟發展也受到影響。這種機械處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維護公平正義。”
但記者注意到,國外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企業往往是跨國大型企業,而國內涉及的企業大多是中小微企業。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中小企業經濟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郭鵬健分析,中國對“合規不起訴”仍持謹慎態度,中小企業經濟規模小,如果相應行為涉嫌犯罪,社會危害相對較小,犯罪數額較小,對這類企業采取制度,可以實現企業獨立改革,減少犯罪平衡。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兩批典型改革試點案件也證實了這一特點。檢察機關一般將合規不起訴的適用對象限制在直接責任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單位。
例如,張家港一家高新技術民營企業私下建設酸洗池和暗管,將含重金屬的廢水直接排放到生活污水管中。2020年6月,三名直接責任人自愿自首并自愿認罪。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污水排放量小,無實質性危害后果,可以進行合規調查和監督,參照調查情況不起訴。
然而,上述兩起案件也不禁產生了“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錯覺,因為考慮到公司的整體利益,選擇“放企業家”。這樣,犯罪的直接責任人也可能以“企業行為”的名義逃避懲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區分企業犯罪和個人犯罪。”,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看看涉嫌犯罪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二是看犯罪實施后的利益是屬于單位還是個人?!皞€人犯罪不適用于‘合規不起訴’”。
“合規不起訴”有附加條件
除了“放過企業家”的困惑,很多人也認為這項改革不符合“違法必究”的法治要求。
湖南省一名不方便具名的檢察官向銀柿金融記者解釋說,在合規調查的基礎上,檢察院對涉案企業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實際上是一種不起訴的條件。
郭鵬健補充說,這是一個積極糾正涉案企業的機會,而不是“保護傘”。如果調查期內整改仍不符合合規要求,仍將受到相應處罰。
此外,雖然“企業合規改革中的“合規不起訴”確實是“合規”作為犯罪機制”,但許多檢察官認為,“企業合規不起訴”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原諒輕罪。不起訴的條件主要是為了有效防止涉案企業再次犯罪,這是一種特殊的預防手段。
執法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2020年10月,張家港涉案民營企業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合規建設,并每月書面向檢察機關報告計劃實施情況。兩個月后,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公司仍將接受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
合規體系建設完成后,2021年第一季度銷售收入同比增長275%,納稅同比增長333%,成為該地區增長最大的企業。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知乎回答中表示,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案件不當,企業崩潰”,更高的目標是“積極創造法治商業環境,促進企業標準化發展”。
“這項改革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标愑郎榻B,企業犯罪往往由少數直接責任人員實施,刑事處罰容易影響無辜員工,一旦企業破產,也會影響上下游合作企業,可能涉及社會穩定問題。
陳永生認為,“合規不起訴”達到了適用刑罰的目的,即刑罰最根本的目的是挽救和改造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和企業。
上述檢察官還透露,目前的試點改革采取了自由裁量權不起訴的形式。試點改革結束后,高等檢察院將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固定不起訴的法律條件。
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可能會使改革更進一步
記者了解到,2020年3月,“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在6個基層醫院試點,2021年3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0個省開展第二次試點工作。目前,試點醫院的范圍已擴大到61個市級醫院和381個基層醫院。
在試點實踐的基礎上,2021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建立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建立和完善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三個月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工商聯等九個部門共同成立了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管理委員會,匯集了法律、會計等領域的人才。隨后,發布了支持規定,正式成立了國家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數據庫。
該機制被認為可以對涉案企業進行“客觀、公正、有效”的監督評價,確?!罢嬲弦帯焙汀罢嬲摹?。截至2021年12月,10個試點省份共辦理了608起企業合規案件,其中327起適用于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
這意味著共有281起企業案件可能由相關部門介入和指導?!睕]有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濫用權力的可能性更大。”陳永生表示,從合理的角度來看,所有案件的合規整改都應由第三方機制的專業人員進行,但一些國內試點項目尚未建立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
此外,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可以發揮更專業的作用。郭鵬健認為,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仍處于起步階段,需要保證改革的公平性和企業合規建設的專業性。
不可否認的是,第三方機制也被質疑是否會成為實施過程中的利益轉移工具。
“我們需要直接切斷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與相關企業之間的交易聯系?!标愑郎J為,中間機構可以在兩者之間建立,類似于基金機構,相關企業可以通過中間機構向第三方支付費用,從而減少直接賄賂的可能性。
郭鵬劍建議第三方機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入庫和彩票來確定,以確保人員的選擇不能被人為主觀選擇。
“首先,企業需要建立自己的合規理念,并主動啟動企業的合規管理?!惫i健表示,在“合規不起訴”改革中,專業人員和機構幫助企業建立合規體系,要求國家加強企業合規管理的宣傳。
除第三方機制外,改革仍存在合規調查評價標準需要細化、合規激勵措施缺乏配套法律法規支持、涉案企業“紙面合規”、“虛假整改”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