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數碼產品的質量與直播宣傳不一致,賣家被判欺詐
北京新聞(記者左林)3月16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了現場消費糾紛典型案件新聞發布會,并通知了5起現場消費糾紛典型案件。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消費者田購買的二手數字產品的質量與現場宣傳不一致,法院裁定賣方構成欺詐。
有一天,原告田某通過被告店進入直播間,發現主播正在直播介紹一部99新的二手手機。與此同時,主播表示,這臺機器的外觀可與新機器媲美,沒有劃痕和碰撞。與主播反復確認后,原告下單購買標有99的新二手手機,實際支付6589元。但在收到快遞后,原告發現手機屏幕上有明顯的碰撞劃痕。與被告客服聯系后,客服向原告提供了質量檢驗報告。報告明確表明,原告收到的商品為95件,有碰撞和劃痕,與直播室主播的介紹不一致。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誤導消費者在直播間,以次充好將95成色作為99成色二手手機出售給消費者,其行為構成欺詐。被告辯稱沒有欺詐或隱瞞故意,這是由工作人員的操作錯誤造成的。原告將被告知法院,要求他退還退款,并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經營的商店購買二手手機,雙方建立了信息網絡銷售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商店購買的商品與原告實際收到的商品不一致,構成違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退款的主張應當依法支持,退貨產生的運費也應當由被告承擔。
從案件證據可以看出,被告在商品宣傳頁面和直播間主播宣傳介紹中明顯告知銷售的商品為99新,無劃痕、碰撞等;原告反復確認購買的99件新商品后,下單付款,但收到的實物照片和質量檢驗報告均證明該商品為95件新商品,劃痕明顯;根據雙方爭議后處理涉及商品問題的聊天記錄,被告主張發錯貨的辯護理由沒有成立,也沒有證據證明。綜上所述,可以認定被告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金額的三倍賠償作為懲罰性賠償的主張。綜上所述,可以認定被告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金額的三倍賠償作為懲罰性賠償的主張。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法院認為,在實踐中仍然存在直播銷售不當、宣傳和收貨質量不同等問題。在網上購物過程中,消費者有權了解他們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如果商家有虛假宣傳,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退款,還可以要求商家賠償三倍。本案由商家“退一賠三”解決,有利于遏制網絡消費欺詐,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弘揚公平正義的社會氛圍。
法院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數碼產品時,要仔細檢查產品信息,不要相信主播的宣傳推薦,認真了解店鋪是否明確區分產品質量,購買的產品是否附有質量檢驗報告。收到貨物后,立即檢查產品的外觀和性能,檢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是否與商家宣傳一致,及時妥善保留相關圖片、錄音、視頻證據材料,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