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會議有以下作用:
-一核查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
-二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選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享有申請更換權。
-三通過重整計劃和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必須將討論重整計劃草案中對債權的分類列為在先的議程,對債權分類存在異議的債權人必須盡早提出異議;
以免對之后的重整計劃分組表決造成障礙。和解協議是清償債務的協議,一般要求債權人作出適當讓步,放棄部分債權,因而和解協議必須由債權人會議決議。
-四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破產清算中,要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分配,必須實現破產債權的等質化和破產財產的等質化,以保證破產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產財產的等質化。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大智網匯文章拓展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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