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糾紛
現在,為了節省勞動力成本,許多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用,而不是基于員工的實際工資。企業將面臨什么潛在風險?如果員工發現要求企業支付差額,企業應該如何處理?
案例回顧
東莞一家企業長期以來一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而不是其實際工資。2014年4月,員工發起停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社會保險費差額,并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司一年可以申報幾次年終獎。
處理結果: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金額,根據勞動關系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差額,自2011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險法實施年限征收企業滯納金。在勞動行政部門的主持下,經企業與員工協商,企業依法向離職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有關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記入個人賬戶?!?個公司申報2次年終獎。
第六十條“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細告知本人。”公司給員工的年終獎怎么報稅。

2、《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自欠款之日起每日收取5萬元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3)未依法為勞動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年終獎一年可以申報幾次。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p>
目前,部分企業隱瞞工資總額,節約勞動力成本,或由于工資結構復雜,如加班費、季度費、年終獎金等不方便申報,或工人主動要求少,不按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喲用人單位形成“合理、正?!钡幕涡膽B,完全忽視法律責任和后果。近一個月來,數萬人參與并影響了其他地區和其他企業的群體性事件,徹底打破了企業的僥幸心理。企業不僅要承擔停工造成的生產和信譽損失,還要吐出前20年的“節約”成本,還要承擔巨額社會保險滯納金。此外,《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單方面終止的權利,企業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在“招工難”的今天,大量熟練工人和老員工因此離職,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傷害。
建議:全年一次性年終獎申報。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全口徑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謂全口徑工資,可以參照《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技術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月經濟補償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發生糾紛的,一方面要按照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及時整改,另一方面要加強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溝通談判,盡快解決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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