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職工深夜不回工作,微信被開除,調解賠償1.8萬
在工作場所,人們來來往往是一種常規操作。但不久前,寧波的王小姐懷孕了,但她收到了公司的辭退信,但原因讓她很生氣。
這是怎么回事?
深夜微信群“10分鐘緊急任務”
7月下旬,懷孕的寧波某餐廳員工王小姐帶著委屈來到市總工會員工服務中心求助。她說她被解雇了,公司給的理由很奇怪:因為沒有及時匯報工作!
王小姐說,一年前7月,她在寧波的一家飲料店工作,擔任店長。雙方同意工資為“保證” 業績提成 “加班費”模式,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王小姐一直履行職責,公司仍然對她的表現感到滿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發現自己懷孕了。她高興地和同事們分享了這個消息。
快樂和快樂的氣氛在7月初發生了一個轉折點。當天22點23分,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中發言,要求10分鐘內報告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因為當時已經晚了,不屬于工作時間,王小姐沒有及時回復,因為她睡著了。于是,10分鐘后,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組通知王小姐,“你被辭退了”。
第二天早上,當王小姐去商店工作時,公司告訴她,她因為沒有及時報告工作而被解雇,并拒絕向王小姐支付上個月的工資。
15天后,案件逆轉了
你為什么能解雇我?他們的理由能站起來嗎?帶著這些問題和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來到服務中心信訪。
記者從寧波市總工會了解到,該中心為其聘請律師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劉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很快,王小姐的單位在收到開庭通知后主動聯系劉律師和王小姐進行調解。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終于得到了1.8萬元的賠償。離王小姐被解雇只有15天了。

該單位能否以未及時報告工作為由解雇孕婦?負責王小姐法律援助的劉律師提供了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四)孕期、分娩、哺乳期女職工”。同時,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此外,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資、辭退、終止勞動或者就業合同”。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減少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限制晉升、解雇、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或者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但懷孕、分娩、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懷孕、分娩、哺乳期滿。”
案例分析:本公司兩處違法行為
寧波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分析案件后,發現用人單位有兩個違法行為:一是未及時與王小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王小姐懷孕期間未及時報告工作,非法終止勞動合同。
王小姐在單位工作一年,用人單位沒有與王小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王小姐的工作證明和工作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王小姐與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小姐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在女員工懷孕期間,我們的法律也給予了特別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本質是在得知王小姐懷孕后,隨意編造理由,解雇懷孕期間的王小姐。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田支付賠償金。
但懷孕是女職工的“尚方劍”嗎?這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終止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當然不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1)試用期不符合就業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私人欺詐,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4)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五)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如果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終止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在本案中,王小姐因在非工作時間未及時報告業績而被解雇,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