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注冊制度下的第二套和第三套標準不再要求發行人過去三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正,連續三年的利潤不再要求,這將有利于一些受行業或其他周期影響的大型企業的上市。此外,紅籌股企業的上市標準也有一定的擴大,有利于紅籌股企業的回歸。”工業財富聯合會副總經理兼首席法官謝晨陽說。
董忠云認為,主板上市條件不再需要連續三年的利潤,只需要最后一年的利潤,提高上市發行的包容性,對實體經濟,特別是研發能力強,高科技企業的吸引力,讓更多的科技創新企業有機會進入資本市場,更好地發揮市場融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
此外,創業板還進一步優化了上市條件,支持合格的未盈利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取消了紅籌股企業和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以滿足“去年凈利潤為正”的要求。
三是改進主板交易制度
提高市場流動性
綜合注冊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主板。根據主板的實際情況,充分借鑒科技創新委員會和創業板的經驗,進一步完善主板的交易制度,以更加市場化和便利化為導向。
具體來說,主板交易系統有三個改進措施:一是新股上市前五個交易日沒有漲跌限制。二是優化盤中臨時停牌制度。三是新股上市首日可納入融資融券目標,優化融資機制,擴大融資融券來源范圍。
謝晨陽表示,主板交易系統的改進有利于提高新股的流動性,促進新股定價的市場化。同時,優化交易停牌,減少異常波動。此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投資方的供應,促進了交易的便利化。
改革沒有調整這兩個制度。首先,自新股上市第六個交易日起,日漲跌限制保持10%不變。其次,保持主板目前投資者的適宜性要求不變,不限制投資者的資產和投資經驗。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院長李峰表示:“考慮到主板投資者背景的多樣化,市場的專業化程度參差不齊,沒有放寬漲跌限制也是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
根據謝晨陽的分析,從實踐經驗來看,主板股票自第六個交易日起波動率相對較低,10%的漲跌限制可以滿足大多數股票的定價需求。
完善新股定價機制
限制非理性定價
在全面注冊制度改革中,發行承銷制度改革充分借鑒科技創新委員會和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度的經驗,不限制主板股票的發行定價和規模,進一步完善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者的詢價、定價和配售機制,同時加強市場約束。
瑞銀證券全球投資銀行部聯合主管孫立軍表示,注冊制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引入了更市場化的制度安排,對新股發行價格沒有行政限制,而是由市場決定。
董忠云認為,在改革中,通過完善新股定價機制,優化發行承銷制度,進一步限制非理性定價:一是允許直接定價,限制定價上限,發行價格對應的市盈率不得超過同一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二是明確定價,詢問證券公司等8類專業機構投資者;第三,保持排除最高報價、參考“四個值”定價的制度安排,完善查詢定價約束機制;第四,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明確主板項目經紀人不跟進投資,科技創新板和創業板繼續保持現行跟進投資制度。
董忠云認為,新股查詢定價體系建立了更標準化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買賣雙方游戲更加平衡,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水平,有助于充分發揮機構的價格發現和資源配置能力,避免非理性報價和認購。
孫立軍表示,在綜合注冊制度下,市盈率無形限制被打破,a股各板塊將全面實現市場化查詢定價機制,進一步提高機構投資者的報價影響力和價格決策權,需要形成更系統、更專業的研究體系來指導新股報價。